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訴,67,2020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翁舒毓
訴訟代理人 黃世雄
翁寶金


被 告 林柏安
法定代理人 林睿城
郭雨潔
原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28,207元,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另為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339,757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依原告主張請求之訴訟標的核定為1,339,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109年8月6日繳納14,167元,尚應繳納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