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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陳葉春子
法定代理人 陳秀惠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王建專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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