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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鳳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被 告 徐經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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