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009,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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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德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86,6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德忠於民國92年2月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現金卡、信用卡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86,65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7897元 林德忠 自民國95年7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53415元 林德忠 自民國110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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