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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翁元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9,608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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