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032,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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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傅美卿


洪秀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㈠336,534元,及其中330,235元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計算之利息,㈡2,405,070元,及自98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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