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065,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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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白金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0,298元,及其中㈠28,790元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67,492元自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白金吉於93年8月3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債務明細表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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