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080,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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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劉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12,940元,及其中新臺幣4,840元自民國104年8月4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17,504元,及其中新臺幣3,504元自民國10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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