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091,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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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潭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5,619元,及其中68,940元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潭石於88年1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迄95年7月底尚積欠債權人75,619元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8,940元自95年8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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