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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2,876元,及其中㈠114,586元自民國96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78,290元自96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為222,419元,然債務人繳息至96年12月9日即未再繳款,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利率8.88%,占協商債權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利率12.88%,占協商債權0.00000000)。
債務人於94年4月20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15萬元整,約定於101年4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12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14,58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於94年4月20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49萬元整,約定於101年4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12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78,29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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