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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詹芸甄(原名詹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0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詹惠婷於民國94年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6,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4年3月24日起至97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7月30日止累計211,053元未給付,其中58,763元為本金、152,228元為利息、6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09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8,763元詹惠婷自民國110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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