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102,2021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吳建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697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9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1個月計付300元,第2個月計付400元,第3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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