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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債 權 人 范秀蘭
債 務 人 友宏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
債 務 人 蕭韻華(原名蕭育婷)
一、㈠債務人友宏資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友宏資訊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蕭韻華(原名蕭育婷)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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