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130,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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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張清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即 被繼承人連勝欽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呂媽定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連勝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223,87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連勝欽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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