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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樂(原名張鶴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樂(原名張鶴騰)發支付命令事件,惟經本院查調債務人戶籍資料,其業經戶政機關於民國110年3月11日為遷出國外之記事登載,有債務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對其送達即須向國外為之,且因債務人之國外地址未明,亦須公示送達,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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