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184,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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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篤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0,1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篤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8月15日止累計190,166元正未給付,其中181,287元為消費款;

8,879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1287元洪篤榮自民國110年8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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