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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廖婕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466元,及其中新臺幣49,008元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廖婕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8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51,466元未給付,其中新臺幣49,008元為消費款;
新臺幣1,958元為循環利息;
新臺幣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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