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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鄧至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4,270元,及自民國89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鄧至傑即鄧增裕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86年9月2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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