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孟金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9,628元,及其中新臺幣301,483元自民國9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