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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高世維
李月瑛
債 務 人 何芳美
一、(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高世維新臺幣911,2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李月瑛新臺幣1,085,1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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