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8,518元,及其中 58,699元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秀英於86年1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10年9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98,518元整未按期給付。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