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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勁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4,6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勁堯於民國108年5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月1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560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6,449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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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勁堯 463│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99000 │0000000000│1月11日起 │ │9 │
│ │元 │83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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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勁堯 463│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99│
│ │194613│0000000000│1月11日起 │ │ │
│ │元 │83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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