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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WEBBER DUSTIN MICHAEL(韋皓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WEBBER DUSTIN MICHAEL(韋皓然)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WEBBER DUSTIN MICHAEL(韋皓然)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出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顯見對之須向國外送達,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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