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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王水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3,243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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