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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建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573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至94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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