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639,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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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明相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383元,及其中58,935元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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