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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欣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8,987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欣璇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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