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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佳瑋
申豫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6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佳瑋前就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邀同債務人申豫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1,33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詎債務人蔡佳瑋自民國110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7,664 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申豫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68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7,664元申豫蓮蔡佳瑋自民國110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11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0.9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7,664元申豫蓮蔡佳瑋自民國110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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