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708,2021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蔡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5,023元,及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郁德於97年5月2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本金215,023元,及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