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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煌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220元,及其中2,801元自民國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煌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08日止累計4,220元正未給付,其中2,801元為消費款;
219元為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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