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735,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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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梁郁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7,158元,及其中本金461,188元自民國96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十一點一計算利息。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6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467158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系統欠款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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