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743,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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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秀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2,076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秀鶴於民國93年4月24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4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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