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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
債 權 人 白秀鶴
債 務 人 廖玉昭
何應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65,0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6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所提之借據及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觀之,可知上開金額為借款債權800萬元按月息百分之1計算36個月(108年1月至110年12月)之利息,扣除債務人已給付之115,000元後,未受償之利息債權,依前揭規定,自不得再請求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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