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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程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25,771元,及其中㈠44,459元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211,714元自110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程雲於87年8月3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信用卡、通信貸款等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25,771元整。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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