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葉時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7,5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葉時銘於91年5月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37,59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1652元葉時銘暨自起息日97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78383元葉時銘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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