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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建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26,125元,及其中614,977元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9%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建順於109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00元,約定自109年12月22日起至116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12月16日止累計626,125元正未給付,其中614,977元為本金;
11,055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614,977元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9%計算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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