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971元,及其中32,714元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志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10年12月12日止累計35,971元正未給付,其中32,714元為消費款;
2,057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32,714元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