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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楊志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69,9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楊志勝於民國99年1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0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0年12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2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楊志勝於105年3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0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0年12月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5,036。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77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民國)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5786元楊志勝0000000000000000自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002125520元楊志勝0000000000000000自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990%003326925元楊志勝0000000000000000自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990%004401460元楊志勝0000000000000000自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0%005584954元楊志勝0000000000000000自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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