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281,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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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秀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秀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2月24日止累計138,835元未給付,其中39,022元為消費款、96,213元為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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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張秀鶴    │自110年2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
│    │39,022元│          │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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