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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瑞林
債 務 人 呂淯蓁
張淑君
一、債務人呂淯蓁及張淑君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0年度司促字第310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呂淯蓁、張│自109年8月1日 │至110年3月3日 │年息百分之0.9 │
│ │222,838元 │淑君 │起 │止 │ │
│ │ │ │ │ │ │
│ │ │ ├───────┼───────┼───────┤
│ │ │ │自110年3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
│ │ │ │起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呂淯蓁、張│自109年9月1日 │至110年2月28日│年息百分之0.09│
│ │222,838元 │淑君 │起 │止 │ │
│ │ │ │ │ │ │
│ │ │ ├───────┼───────┼───────┤
│ │ │ │自110年3月1日 │至110年3月3日 │年息百分之0.18│
│ │ │ │起 │止 │ │
│ │ │ │ │ │ │
│ │ │ ├───────┼───────┼───────┤
│ │ │ │自110年3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38│
│ │ │ │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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