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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壽民、李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壽民、李哲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何壽民、李哲已分別於民國107年4月5日、106年6月18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稽,因其送達須向國外為之。
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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