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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俊賓
債 務 人 沈蘭芳即自在手作咖啡烘培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9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及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9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0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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