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478,2021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誌緯(原名王偉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848元,及其中新臺幣89,815元自民國110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誌緯於民國102年04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3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0,84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