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487,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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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辛政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87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8,157元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2,298元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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