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思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思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思瑋住居於桃園市楊梅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