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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來發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整,及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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