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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李世吉
債 務 人 李沁淳
一、(一)債務人李世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8,458元,及其中新臺幣109,406元自民國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李世吉、李沁淳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194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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