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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楊恕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楊恕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楊恕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
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
(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110年1月11日所為支付命令之效力,不因本件更正裁定而受影響,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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