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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宜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8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宜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6月03日止累計108,891元正未給付,其中99,957元為消費款;
7,734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8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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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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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宜珊│自民國110年6月4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99957元 │ │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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