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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冠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55元,及其中新臺幣58,673元自民國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冠儒於108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迄110年4月底尚積欠債權人60,055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86元整、消費款54,06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4,61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96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8,673元自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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